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73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楊○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有關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應更正為「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道附近堤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燒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崴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不僅戕害身心,更足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惟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374號被告楊○崴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崴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月2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6月23日9時3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於同日7時5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居所緝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崴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為警│││中之供述│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之事實。│├──┼───────────┼────────────┤│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佐證被告經採尿送驗,檢驗│││司105年7月5日濫用藥物│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檢驗報告(檢體編號:│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I0000000)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編││││號代碼:││││I0000000)各1份││├──┼───────────┼────────────┤│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104年間受觀察、勒│││、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再犯本│││表各1份│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
檢察官謝祐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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