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35,8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7,130元,及自
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惟原審判決乃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