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中之「於99年2月27日晚間7時許」應更正為「99年2月22日晚間7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內容。(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98年5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即以前揭恐嚇言語,致生危害於甲○○之財產安全,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又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考量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及其恐嚇之手段、情節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