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