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伊勢舍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存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9所載之票面金額〝16,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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