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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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寶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6年12月8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其於104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
7年7月24日,且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67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