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郭美香
相 對 人  郭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知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略以相對人刑事告訴要求給予遺產案件目前由本院審
理為由,聲請告知訴訟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6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關於兩造之民
事訴訟繫屬中者,僅有以相對人為被告之本院108年度鳳簡
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並無其他,而聲請人並非本
院108年度鳳簡字第89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有
本院查詢表、索引卡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告知訴訟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