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林進強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相對人 錢林智 遷出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錢林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錢林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遷出前設籍新竹市○○區○○里0鄰00○○○○街00號,除籍日期為民國37年10月17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錢林智為聲請人之姑姑,失蹤人於民國37年10月17日自原設籍之新竹市○○區○○里0鄰00○○○○街00號(整編前),遷出大陸地區上海市光復西路光復邨A字224號後即未返家,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錢林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修正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入出境紀錄,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亦有內政部移民署回函在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10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