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福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洪福鑫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洪福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10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66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