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迂芃 (原名 鄧妃辰 )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11月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公文、存摺明細影本)。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4至11月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現值為何?
九、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陳報其債權為無擔保債權,惟聲請人陳報為有擔保;另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為車貸債權,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該車為擔保?基上,請確認債權人清冊有無誤載,如有,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雖於調解程序提出每月3,000元之還款計畫,惟亦陳報每月支出高於收入,請說明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維持每月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