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2號債權人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炯惠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
?(就未屆期之服務費,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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