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鈞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鈞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年4月8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附表編號
1至編號9、編號10至編號1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年8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年8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欲附表所示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與附表編號
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9日│102年3月15日晚上8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041號│第9041號│字第12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實├───┼──────────┼──────────┼──────────┤│審│判決日│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決├───┼──────────┼──────────┼──────────┤││確定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2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97號(已發監執行,編號1至9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102年3月12日至21日間│├─────┼──────────┼──────────┼──────────┤│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察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18號│字第7918號│第79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決├───┼──────────┼──────────┼──────────┤││確定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97號(編號1至9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0日│102年3月27日│102年4月10日或1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51號│第12156號│字第18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5日│102年9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豐簡第402號│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決├───┼──────────┼──────────┼──────────┤││確定日│102年8月28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97號(編號1至9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1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1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039號│偵字第13039號│偵字第13039號│偵字第130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事││0號│0號│0號│0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102年度易字第299││判││0號│0號│0號│0號││決├───┼────────┼────────┼────────┼────────┤││確定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10號(編號10至13號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9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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