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彭惠蘭 被告 林建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國鴻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