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簡易庭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32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 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訂立買賣合約,由原告
以新台幣(下同)339,300元向被告買受防水皂土毯一批,
原告並已依約交付169,000元之訂金。詎被告事後交付之貨
物竟與訂約時提供予原告之樣品不同,顯已違背兩造買賣契
約之約定,原告自得拒絕受領,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
返還已給付之訂金,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69,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訂約時交付原告之樣品有誤
,無法生產。被告發現後即將正確之樣品再次送交原告,並
將正確之貨品送交原告指定之地點。被告已依買賣契約所約
定之檢驗規範提供合格之貨物,並無違約之情形,原告請求
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訂金,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禹峰公司)
訂立買賣契約,買受防水皂土毯一批,已依約交付訂金169,
000元,詎被告交付之貨物與訂約時第一次提供之樣品不符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故本件唯一之爭點,為被告提供之貨物是否
符合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內容?
三、經查:依兩造所訂卷附之買賣合約書,其上並未記載被告所
提供之防水皂土毯外觀上須與其訂約時所提供之樣品一致,
且亦未以樣品實物或其照片做為合約書之附件,則兩造是否
合意成立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貨樣買賣,原告得否以被告
提供之貨物外觀與樣品不符,而主張被告違背買賣契約之約
定,即屬可疑。次查兩造買賣合約書上就被告提供之貨物訂
有材質檢驗規範,就鈉皂土含量、抓裂強度、剝離強度、滲
流係數、內剪力強度、不透水加強層之材質及寬度、長度、
厚度等均定有一定之合格標準,此觀諸買賣合約書之內容即
明。而被告提供之貨物均符合上述之檢驗規範,此亦有被告
提出之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
98年12月17日所製之地工材料試驗報告在卷可證,依此已難
認被告所提供之貨物有何違約之情形。再者,原告拒絕受領
被告提出之貨物後,曾另向第三人訂購皂土防水毯欲取代被
告所提供者,惟其再次向第三人購買之貨物,其外觀仍與被
告所提供者相同等事實,為原告在庭所自認,據此更可反證
被告所提供之貨物外觀仍可符合原告之需求。綜合上述,兩
造就買賣貨物之外觀事先既未約定須與被告提供之樣品完全
一致,被告提供之貨物復合於兩造約定之品質,且原告事後
向他人購買者又與被告提供之貨物外觀相同,足認被告所提
供之貨物符合兩造買賣契約之約定內容。原告謂被告有違約
情形,進而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訂金云云,核與事實不符
,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禹峰公司返還訂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請求被告甲○○亦應同負返
還買賣訂金之責,因甲○○並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對
之請求自顯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原告請求准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亦應
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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