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 郭威秀 被告 張北達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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