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翁厚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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