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翁厚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