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馬強昇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9月
2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1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馬強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玩具槍乙支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 曾柏銘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9月12日下午1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葉建勳 之證詞。
(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支扣案。
(四)現場照片4幀可佐。
(五)上開扣案之物,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係被
移送人所有,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供述明確,應依
法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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