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鐘芊毓
鄭宇辰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銓芳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