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更生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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