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甲○○
弄13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極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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