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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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楊菁菁 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4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9人×10份×34元-1,000元=5,4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1、電費部份,請釋明所提列102年12月付1776、103年2月付1776、103年4月付2個月1980元之依據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單據,無法看出如何計算)。
2、電話費部份,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均為聲請人配偶名義,請釋明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
3、健保費部份,請釋明每月負擔283元之計算方式。
4、加油費630元部份,請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5、生活雜支3,000元部份,請提出詳細明細表(應列明各項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