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邱莉芳 訴訟代理人 胡瑞珠 被告 陳宥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249號判決無罪,然查原告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日請求若為無罪判決時,仍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酌等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