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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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洺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洺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鏟管貳支、夾鏈袋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被告林洺禾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洺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75號、1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判2次),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6年6月23日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於107年5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累犯)。
二、詎林洺禾仍不知悔改,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107年8月29日或30日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3樓曬衣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7年8月31日上午7時10分許,持彰化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林洺禾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居所,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塑膠鏟管2支及裝甲基安非他命用夾鍊袋1個等物。經採取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類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項次│待證事實│證據方法│├──┼───────┼────────────────────────┤│1.│被告於觀察勒戒│1.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完畢釋放後│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5年內再犯施│3.矯正簡表。│││用毒品案件與累│4.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起訴處分書。│││犯之事實││├──┼───────┼────────────────────────┤│2.│被告如犯罪事實│1.台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欄所載之施用毒│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F151,報告編號:UU/2018/│││品事實│00000000)。││││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代號:F151)。││││3.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4.照片3張、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二、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㈡累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沒收:請宣告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塑
膠鏟管2支及裝甲基安非他命用空夾袋1個等物,為本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檢察官黃建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沅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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