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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