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複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