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複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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