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6日│95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臺中地檢96年度速│南投地檢97年度偵│││號│偵字第5304號│字第374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交簡上字│97年度投刑簡字第│││││第2號│168號│││├──┼────────┼────────┼────────┤│事實審│判決│97.02.15│97.04.03││││日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交簡上字│97年度投刑簡字第│││判決││第2號│168號│││├──┼────────┼────────┼────────┤││判決││││││確定│97.02.15│97.05.0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4423號│字第1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