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丙○○原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於原告乙○○對住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六樓之被告甲○○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時,為原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丙○○於原告乙○○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為乙○○之配偶,惟因乙○○為植物人無意識表達能力,而無法定代理人,以及有向被告甲○○訴請返還借款之必要各情,依其所提出殘障手冊、戶籍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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