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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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茗仁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具保人 劉沛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2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沛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石茗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劉沛妤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與具保人屆期均未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6年11月29日審理筆錄、106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第三分局報告書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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