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漢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關於被告施用毒品時間「105年5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5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關於被告施用毒品時間「105年5月23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06年5月23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