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貴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該判決以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未經檢驗證明確係為毒品而未予宣告沒收。嗣該扣案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驗後證明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325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為0.33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325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6年8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77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36公克│││││驗後淨重0.325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