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