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幸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幸珍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2「宏碁紙品有限公司」更正為「宏壹紙品有限公司」、證據「敞強企業限公司」更正為「昶強企業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2款之財務報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又所犯上開罪名,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乃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擔任會計職,前已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繫屬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695號),竟又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行為,素行不佳,以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害、逃漏稅之金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無虞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國榮印刷公司因被告上開所為,逃漏營業稅179萬7612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970萬7109元,因而取得免予繳交前揭稅額之財產上利益,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因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惟查國榮印刷公司迄今僅部分罰鍰尚未完納,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8月17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050547112號函附卷為憑,且經被告供述明確(第10181號偵查卷第82頁反面),若仍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