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参仟玖佰貳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3,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