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冠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泓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冠華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