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保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保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保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葉保助犯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二編號1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附表二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7年1月31日9時許回│107年8月16日13時37分││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溯96小時內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309號│毒偵字第122號│字第159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4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8年度訴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9月20日│107年10月19日│108年01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4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8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09日│107年11月09日│108年02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二: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8年1月7日回溯1年內││犯罪日期│107年12月16日│之某日至108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5號│第130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9日│108年度嘉簡字第47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73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6日│108年0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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