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楊鎮雄 被告 楊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