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楊瑞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業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給付150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上揭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萬3,8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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