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告 白麗萍 原告與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1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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