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林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增財楊紅興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增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繳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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