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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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15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97年5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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