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請求返還標的物(即鍍
鋅鐵網及Epoxy鋪設地坪30坪)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鍍鋅鐵網、Epoxy鋪設地
坪30坪及給付電信費、電費及租金,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
未提出請求返還鍍鋅鐵網、Epoxy鋪設地坪30坪現值之相關
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上開標的物部分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
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