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1545號
原   告 乙○○
            之4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萬壹仟玖佰捌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
  萬陸仟玖佰零捌元。
 ㈡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