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房屋買賣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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