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阿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原告與被告銨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