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蘇若豪
管紹銘
被 告 蕭天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蘇若豪
管紹銘
被 告 蕭天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