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6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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