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被 告 魚池澀水竹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魚池澀水竹碳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魚池澀水竹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