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告 林彥伯
林美秀 林彥良 虞林招治 林梅月 張瓈尹 張瑜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 律師被告 劉靜蓉
劉明輝 劉慧蓉 劉佩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姍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靜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