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謝國強 被告 廖承彥 (原名 劉承彥 )
朱家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