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光華 被告丁○○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兼上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